2015年9月1日 星期二

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會務運作應行注意事項

臺北市國小學生家長會務作應行注

務運期程  

()學校應於每學年開學 14 日內,將學生長之姓名電話送學校家長會。 ()學校應於召開每學年第一次班級家長會前先召開導師會詳細說 「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及「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之內涵及 精神。
()每學年第一次班級家長會由班級導師協助於開學後 21 日內召開,開會時由出席家長推 一人擔任主席,並依組織章程所訂員額推選出班級家長代表。
()家長會出納、會計人員於每任會長任期屆滿前 20 日內,將金融機構家長會專戶存摺本 與財務移交報告、主要財產目錄、現金出納表及相關帳冊送交家長委員會查核。
()每一學年會員代表大會由原任會長於第一學期開始後 35 日內召開主持。 ()會長改選後於 7 日內辦理移交。
()家長會於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 30 內,函報相關文件各一式 2 份子臺北市政府育 局核備。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會至少二次,應於會長當選後 30 日內召開第一次會議。
報臺市政局核資料(各一 2 )

()組織章程。 ()選舉罷免辦法。 ()財務處理辦法。 ()志工組織運作辦法。 ()議事規則。
()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含簽到單) ()會務人員名冊(含會長、副會長、委員、特殊教育委員代表、常務委員、候補委員、選監人員、班級代表名冊、秘書、出納、會計等,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訂會務人員名冊範 例填報)
()上屆家長會移交清冊(金融機構家長會專戶存摺正本、財產清冊,須加蓋新、舊任會長交接章及校長監交章)
員代大會

()修訂組織章程、選舉罷免辦法、財務處理辦法及議事規則等。 ()審議會務計畫及收支預、決算案(金融機構家長會專戶存摺正本、上屆家長會之財務移交報告、主要財產目錄、現金出納表及相關帳冊) ()推選選監人員(5 9 人,應含學校人員)辦理會務人員選舉事宜。 ()選舉會務人員(選舉程序如下)
1.  流程:委員(候補委員)一會長一副會長一參與各項會議代表。
2.  委員: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舉之(有特殊教育學生者,委員總額內至少一人 應為特殊教育學生家長;附設幼稚園者,至少應有幼教班班級代表一人為為委員;原住 民學生超過五人者,由原住民家長互推一人列席)
3.  候補委員:得依優先順序增置家長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為候補委員(亦可不置)
4.  會長:由會員代表大會就委員中選舉之。
5.  副會長:由會員代表大會就委員中選舉之。
6. 由會長提名經家長委員通過後聘任前項人不得為同一人, 且不得由學校人員、會長之三親等以內親屬擔任之。
7.  常務委員:於第一次委員會由委員互選之(會長及副會長為當然常務委員)()選派代表參與學校各種依法令必須參與之委員會會議
1.  學校教師審委員會代表。
2.  學校發展委員會代表。
3.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代表。
4.  其他(如校務會議代表等)
項選注意事項
()班級家長代表
1.  有「單獨成班」者(含幼稚)可選舉班級代表,分資源班、優班不單選出。
2. 班級家長代表各班人數應相等並需定一人二人、三人;如訊方式推選,應 有公開明之機並依自訂之通選舉辦法辦理且導師應先普通徵詢學生家長之 意原,以決列為推選之代表名單。
3.  班級代表如額選出於會務人員名冊一班級代表名冊一班級代表處「備說明可。
()家長委員、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
1.  家長委員人數依家長會組織章程規計算,計算單獨成班者。
2.  會長、副會長選舉分開不可合併選出,不可第一名為會長、第二名為副會長。
3.  幼稚園及特殊教育保障名額分,應選出應選名額後再檢視是否符合保障名額之規子以補。
長會經費

()家長會得委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交家長會理,不得由學校代()家長會募捐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並應自由捐獻方式,不得強迫
()  家長會辦理募款事宜,不得將募款由學校發放位募款者開, 且每學期公帳冊,以
()學校辦理相關校務家長會支時,應提出計畫書、預算書及學校相關預算會計文件,於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後,始得執行
他重

()家長會長當選書,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後,由學校家長會各委員當選書 及工作人員之聘書,則由家長會發給
()家長會會務人員由家長擔任為       學校應派人員擔任與家長會聯繫之工並為要 之支
()家長會為「家長會聯合會」之會員,會員之權利盡義務。 ()有關設家長會專戶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本、家長會組織章程會長 國稅申請扣繳銀行另已專戶更換現任家長會大、小章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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